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7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伊仁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應將門牌臺北市○○○
路○段○號2樓之1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定1個月之履行期
間;及得供312萬元之擔保金免予假執行部分全部上訴,故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
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