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6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運清傅運生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傅王淑儉 之除戶戶
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其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
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
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
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倘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以傅運清、傅運生為被告,聲明請求上開被告就
被繼承人傅王淑儉之遺產所為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分割繼承
登記行為應予撤銷,被告傅運生並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回
復為被告公同共有。惟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
文;而因公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乃屬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是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被
繼承人傅王淑儉之繼承人間就遺產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
登記,即應將其等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
然原告於起訴狀內表明被繼承人傅王淑儉之全體繼承人為何
及遺產尚有若干仍不明,請本院函查及發函准予其調閱相關
資料,以利補正應列被告及遺產內容等語,顯見本件起訴要
件確有欠缺,並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
影本。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資料
,如依上開資料認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
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遺
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
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未遵行,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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