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48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48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95年10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
,自無當事人能力,則原告於民國98年4月27日起訴時,被
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鄭玉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