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簡字第8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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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2樓之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簡字第8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李惠穎
通 譯 劉育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零肆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下同)97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
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法官 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