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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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是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是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李是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出具書面,請求檢察官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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