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出面主張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宣告遺失之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8年4月2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表┌──┬─────┬──────┬───────┬──────┬─────┐│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1│ 吳慶和 │4萬5,000元│永豐商業銀行股│98年3月14日│AB0000000│││││份有限公司廟口│││││││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