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選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選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標題三、㈥項下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標題三、㈥項下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記載,均顯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