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交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李錦蓮 上訴人即原告 趙美仁 上訴人即原告 趙美惠 上訴人即原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文貴 上訴人即原告 趙文仲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甫清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對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4年10月1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被告蔡甫清過失致死案件,已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上訴人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