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明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輝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明輝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竊盜案件(2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11罪)、7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前開、、、、
、6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6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2月21日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7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5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