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2號上訴人 張容豪 即新凍嫩仙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怡君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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