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籌錢替 黃佳正 交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3年8月26日21時30分許,利用不知情之鎖匠 范建明 將其姐姐乙○○位於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住宅大門門鎖打開(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進入後竊取屋內乙○○所有現金新台幣76,400元得手,嗣經范建明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1款之夜間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乙○○係被告之姐,二人具有二親等之血親關係,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係告訴乃論之罪,然告訴人業於94年11月17日到庭表示撤回告訴,此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林柏壽法官楊佩蓉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翁淑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