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9歲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字第2068號),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志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