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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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40歲具保人張正枝以上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94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張正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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