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附表:
┌──────────────────────────────────────────────────────┐│支票附表:94度除字第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育禾 │第一商業銀行│93年7月23日│6,000元│EA0000000│││││長治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