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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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278號
法定代理人 周美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退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井富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