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欽豪
       李冠旻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宜玲
       李素玲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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