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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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50號
原 告 釋道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峯島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6,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