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55號
原   告  詹睿榮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文、長弘國際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40,000
     元,應繳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2,67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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