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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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約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隆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月霞 訴訟代理人 符修明 被告文心凱旋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方耀南 訴訟代理人 黃崇仁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劉恩顯 律師
黃逸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違約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許秀芬~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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