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二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罪嫌重大,且先後所涉多次犯行均經被害人指述歷歷,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胡宜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溪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