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三號
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癸○○被告庚○○被告戊○○○被告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王國論 律師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三樓法定代理人辛○○○被告己○○被告壬○○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丑○○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三樓被告虎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淑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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