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