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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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四四號
上訴人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李永南 上訴人甲○○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上訴人甲○○應提出本件訴訟已得黃 張瓊煙 同意之證據(提出黃張瓊煙之同意書面或協同黃張瓊煙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王仁貴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