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二三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文心凱旋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美華 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違約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判決(關於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反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反訴部分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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