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22號原告 晉偉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螢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宛葶 律師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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