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邱啓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16821至│普通股│5│5000││││89-ND16825││││├──┼──────────┼──────┼───┼──┼───┤│0002│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16852至│普通股│64│64000││││89-ND16915││││├──┼──────────┼──────┼───┼──┼───┤│0003│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4-ND39247至│普通股│8│8000││││94-ND39254││││├──┼──────────┼──────┼───┼──┼───┤│0004│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4-NX43│普通股│1│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