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陳宜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文化林庭逸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或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明文。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具體合法,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書狀(即民國106年5月26日民事呈報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費用及特定審判範圍,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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