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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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查德東
黃麗秀 黃品芠 黃宥霖 黃柏祐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黃登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凡朋林義順吳淑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8,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蘇美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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