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89年度新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六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被   告 乙○○○婚紗機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龍羽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
         許安德利 律師
  追加被告 劉 水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原訴程序進行中,因被告抗辯一樓騎樓及頂樓之違章建築係訴外人劉
水出資興建,故追加 劉水 為備位被告,主張:若本院認被告公司對系爭違章建物
無須負拆除義務,則請求判決備位被告劉水應將上開違建拆除等語,惟為被告所
不同意。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雖同項第二款規定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不得變更追加之
列,惟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應指當事人及訴之聲明未變更追加之情
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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