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147號聲請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所簽發之二張本票總金額為新
台幣300萬,然請求之金額為2,075,309元,請表明二張本票各別之請求金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