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通)1,562,38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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