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5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9,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僅可針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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