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民國95年11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債務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含分期還款期數、每期還款金額、利率等協商條件)資料全部。
二、99年3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