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13號原告甲○○被告縣府豪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特別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