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422號上訴人己○○
乙○○庚○○戊○○丙○○辛○○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及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中分中心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220萬243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4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