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66號
聲請人 王博學 即華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並未檢附華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通過符冊之證明文件、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及刊登催告債權人行使債權公告之報紙,依前開規定,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要件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補正通知送達之翌日起10日補正前開文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經本院於97年9月24日裁定命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30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聲請人於同年10月6日具狀表明於同年10月底前補正,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是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