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567號
聲 請 人  梁麗仙
       陳正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簡翊玹 律師
相 對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複代理人   周世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周世政律師」之記載,應更
正為「周世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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