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15號
原   告  郭文榮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
被   告  魏秋榮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合義
       魏許玉月
       魏忠萍
受告知訴訟  劉福榕

       劉昌豪
      劉 鄒瑞玉
       劉昌穆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斗崙段中斗
崙小段373、377-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 劉興增 戶籍謄本(記事不
得省略),並釋明劉興增與 劉泉水 、劉福榕、 劉福照 之關係,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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