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15號
原 告 郭文榮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
被 告 魏秋榮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合義
魏許玉月
魏忠萍
受告知訴訟 劉福榕
人
劉昌豪
劉 鄒瑞玉
劉昌穆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斗崙段中斗
崙小段373、377-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 劉興增 戶籍謄本(記事不
得省略),並釋明劉興增與 劉泉水 、劉福榕、 劉福照 之關係,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