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李子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