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施用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壹佰元(即新臺幣参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已於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該條第3項並規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亦即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縱所定應執行刑逾6月以上者,亦應為得易科罰金之諭知,而不受新法第41條第2項之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方可為易科罰金諭知規定之限制。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上開規定,於定其應執行之刑後,自得併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其目的係為與刑法第1條規定之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精神,乃修正為「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並兼採有利行為人之立場,採「從舊從輕」原則。惟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逕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受刑人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或200元或300折算
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或600元或
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並配合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附表: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2.12~95.2.18│94.8.20~94.10.27│├────┼───────────┼───────────┤│偵查案號│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偵字第2873號│││第10號││├─┬──┼───────────┼───────────┤││法院│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96年度聲減│96年度易字│96年度聲減││事││第53號│字第205號│第1213號│字第3590號││實├──┼─────┼─────┼─────┼─────┤│審│判決│95.4.17│96.9.27│96.4.10│96.8.9│││日期│││││├─┼──┼─────┴─────┼─────┴─────┤││法院│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96年度聲減│96年度易字│96年度聲減││判││第53號│字第205號│第1213號│字第3590號││決├──┼─────┼─────┼─────┼─────┤││確定│95.5.12│96.10.2│96.5.9│96.8.27│││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