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複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