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再小字第7號
抗 告 人 邱福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周國華 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