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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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506號
原   告  邱福文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費金融處)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分設在臺北市
中山區、信義區、大安區、南港區,有被告公司之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8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
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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