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2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若未予羈押,顯難繼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爰准予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