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貝登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順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未具明「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變更或廢棄之聲明」,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另本件雖未表明不服之程度等,暫以認對判決全部不服(上訴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如下述),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程式,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楊晴翔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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