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03號原告 王誼群 被告 粘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萬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