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13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