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79號原告甲○○
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中特定被告、聲明並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8月11日以97年度補字第78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住所、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繳納裁判費。原告已於97年8月18日收受前開補正裁定,其雖於97年8月20日提出民事申請書、同年月25日又提出民事申覆起訴狀,然仍未對本院命補正事項為補正,自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序,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