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五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點及理由欄第二點內關於「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點及理由欄第二點如
主文所示之內容,顯係類似文字誤寫之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