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時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85,3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義德
                  法 官 呂安樂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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